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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院可以代生,又一省!浙江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23-10-29 点此: 152次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浙江计划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同时,浙江将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浙江医院可以代生,又一省!浙江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

《通知》表示,浙江将进一步提升婴幼儿医疗保障待遇,提高0至6岁婴幼儿医保报销比例。0至6岁婴幼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此外,浙江将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办,实现全省域产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无感申请。

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一医院哪个做试管好?

结婚三年了,一年前准备要小孩,但是一直都没有成功。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所以就去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做了输卵管造影、amh、B超等等,都没有问题。然后没想到的是我老公精液有问题,说是少弱精,而且精子畸形率很高。所以我们现在打算去做试管婴儿,有朋友推荐去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也有推荐去浙一医院的,想问问大家哪家做试管更好?

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一医院做试管婴儿都比较好,这两家医院开展的试管婴儿技术都一样,都开展了第一代和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而且目前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一医院的试管成功率也都在国内先进水平。其实选择一家做试管的医院,主要可以从试管成功率、医疗团队以及费用这三大方面去综合考虑,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医院才是比较好的。

浙江省人民医院生殖内分泌科是该院重要的妇产科新兴亚专科,成立于2012年,该生殖科门诊在2号楼5楼。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创立于2011年10月,位于1号楼6楼。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一医院生殖中心的具体情况:

1、医疗团队

浙江省人民医院生殖科医疗阵容强大,由经验丰富的妇科和男科临床医师、实验室胚胎学家和生殖专科护士等各专业精英组成,有舒静、黄琼晓、姜云清等等优秀的医生。浙一医院医疗团队也比较强大,现有医护人员17人,其中临床医师8人,胚胎实验室研究员4人,男性实验室检验师2人,护士3人,浙一医院比较优秀的生殖医生有林文琴、郑海燕、姚玲女等等。

2、成功率

浙江省人民医院生殖科开展的试管婴儿与国际接轨,技术成熟,妊娠率稳定在高位,大概在55%左右。而浙一医院生殖中心试管成功率也在国内先进水平,平均在50%左右。

3、费用

杭州浙大一院试管婴儿治疗费用在3万到5万元左右,浙江省人民医院试管费用也差不多在这个范围,两家医院收费其实都在一个水平。

丈夫突然去世,浙江女子想做“试管婴儿”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中国人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温州一对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夫妻“未完成”的心愿,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却遭拒。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

6月5日,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书。

为了要一个孩子

夫妻努力了很久

为了要一个孩子,小敏和丈夫曾经努力了很久。

2018年10月,两人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时,不幸却突然发生——小敏的丈夫因突发疾病住院。

当时,小敏全力照顾丈夫,通知医院进行胚胎冷冻。

虽然尽了全力,可是没过多久,小敏的丈夫去世。为了延续血脉完成未竟的心愿,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遭到了医院拒绝。

医院表示:要进行胚胎移植术

必须符合“知情同意原则”与“社会公益原则”

为此,小敏和医院开始了多轮的拉锯战。

2019年3月,小敏将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院方表示,医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场,但是他们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顺利完成“试管婴儿”的生产,需要经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两个步骤。

为了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医院往往会培育多个胚胎细胞,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选择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在实施胚胎植入术前,需要医院和夫妻双方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才方可进行。

但是小敏的丈夫在胚胎移植术前已经去世,无法签署这些知情同意书,医院如果在没有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胚胎植入术,就会违反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会违反“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条“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认定:

丈夫亡故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经法院查明,小敏的婆婆已经去世,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敏的公公也希望家里的血脉能够延续下去,并表示孩子出生后也愿意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敏与丈夫已经与医院签署了一份《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医院已经为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对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已经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这份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而小敏这方已经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得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

浙江医院可以代生,又一省!浙江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

尤其在本案中,双方在已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愿意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综上,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小敏实施胚胎移植术,而小敏正期待着孩子带来新的希望。


参考资料